为鼓励捐赠,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,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,促进信丰县博物馆事业的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》和其他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结合本馆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自愿和无偿向信丰县博物馆捐赠,捐赠财产包括文物、资金以及其他财物等。 第二条 捐赠、受赠双方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,同时双方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或谋取不正当利益。 第三条 捐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、法规,不得违背社会公德,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。 第四条 信丰县博物馆受赠的财产,属于国有财产,受国家法律保护,任何个人不得侵占、挪用和损毁。 第五条 有意捐赠者可联系信丰县博物馆办公室,电话:0797-3302565。 第六条 信丰县博物馆接受捐赠,按照下列程序进行: (一)捐赠人向信丰县博物馆提出捐赠意愿,与办公室联系。 (二)信丰县博物馆与捐赠人协商有关捐赠具体事宜,捐赠人可以与信丰县博物馆就捐赠财产的种类、质量、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。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、用途和方式,明确捐赠财产产权转移等事项。 (三)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,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信丰县博物馆,捐赠货币的由财务室负责按协议接受,捐赠藏品的由藏品保管部按协议及清单保管受赠藏品。 (四)信丰县博物馆向捐赠人出具有效凭证、捐赠证书或荣誉证书。 第七条信丰县博物馆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后,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,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。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,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。 第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信丰县博物馆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,并提出意见和建议。 第九条 捐赠人的捐赠财产全部用于信丰县博物馆的建设与发展,捐赠财产的使用、管理情况接受审计和社会公众的监督。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6日起施行。 |
信丰县博物馆捐赠制度
来源: 信丰县博物馆 时间:2023-12-11 点击:1598次